請各單位善盡公有財物經管/保管之責,積極預防財物失竊。
說明:
一、各單位為防止財物失竊情事,應加強門禁管理,遵守行政院「安全管理手冊」第五章竊盜預防規定,各辦公處所、實習實驗室、研究室等,該場所負責人員或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,應確保門窗鎖閉,以積極防竊。
二、財物放置地點應檢討其安全性,尤其是便於攜帶之公有財物及簽准放置校外存置地點之財物,應積極做好預防財物失竊之措施。
三、 若遇公有財物發生失竊時,依下列要項辦理:
(一)經管/保管人應立即向單位主管報告,同時向轄區警察機關報案,並取得報案三聯單。
(二) 須保留現場、自行拍照存證、清查財物損失情形。
(三) 請於發現財物失竊時起一個月內填具「財產失竊報告表」(至保管組網頁下載),並詳述財產失竊相關情形、財物經管人及保管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及檢討改善措施。
(四)「財產失竊報告表」核章程序完成後,送保管組俾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,報陳教育部,再核轉審計機關審查。
四、如有本通知相關問題,請洽保管組承辦人。
總務處保管組 敬啟